出门吃饭,扫码点餐需要微信登录;上网购物,仅浏览店铺就收到商家短信;没有下载的App,甚至能发来“问候”……大数据时代,人们似乎无法逃避被收集数据的现实。如何更好地规避数据收集使用带来的风险,也变得越来越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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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构数据产权制度,建议以控制权替代所有权
彭静在建议中指出,数据生产要素的“市场化”释放了企业潜能,但也带来许多新问题。
比如数据确权的问题,由于数据并不强调独占权、不会因使用增多而减少等特性,现有权利类型很难适应数据产权的需要。
如何重构数据产权制度?彭静在建议中给出两种思路:一是以是否公开、迁徙、交易等因素,确定是否给予排他性权利;二是设置“数据控制权”,替代所有权作为排他性权利安排。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突破“所有权—使用权”的法理范式,适应数据强调的访问和利用权利的需求。
具体到互联网平台领域,数据权属不清晰,数据流动受阻,不正当竞争、限制竞争行为泛滥。平台企业事实上独占用户数据,并利用生态圈黏性捆绑消费者,以“二选一”“屏蔽”“流量劫持”等方式排斥其他经营者。
彭静建议要加快数据要素流动机制落地,鼓励地区建立数据确权制度,鼓励行业探索数据要素定价机制,建立数据安全利用及数据交易的标准化体系。
更新数据竞争监管机制,加强个人信息保护
数据竞争行为也需要规范。彭静在建议中提到,现有数据竞争监管机制存在监管机关缺乏协作联动、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体系滞后、监管措施跟不上数字经济行业发展等问题。据此,彭静建议针对金融、健康、教育、通讯、营销等特定行业与领域,制定数据竞争监管行政法规,落实责任主体。对不同类型、不同技术经济特征的互联网平台,分类设计监管机制,实现精准监管。
在互联网竞争生态中,超越限度采集个人信息、打造信息“茧房”、算法歧视、不明确告知用户数据用途等现象时有出现。消费者则因数据处理的复杂性与信息不对称,缺乏维权资源与手段。
基于此,彭静建议要加快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立法进程,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算法说明义务的具体场景及监督机制。
彭静认为,保护用户利益的路径,要将重心从前端转向于后端,即从“用户的同意”转向“数据使用者的使用行为”。从规范数据使用行为入手保护用户人身权利等权利,对数据使用行为规定严格的保护隐私、商业秘密的义务。
在具体监管内容方面,彭静认为应该坚持平台企业问责原则。落实包括企业个信保护负责人、数据处理风险、影响评估机制等企业数据合规制度,建立企业合规指南。
本文标题:彭静:鼓励建立数据确权制度探索数据要素定价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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